中南林发﹝2017﹞5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学校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增强行政执行力,实现工作督促和跟踪检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察督导工作是学校党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督察督导办公室开展执行。督察督导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督察、指导、反馈等方式,督促并协调学校各部门和各单位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精神、学校的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任务。
第三条 督察督导工作主要内容
1.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及其他党政重要专项工作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2.学校年度、月度重要工作及重点项目建设的完成落实情况。
3.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4.从校长信箱、来信来访等信息渠道获得,需要督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5.不定期开展工作调研和巡查,及时反映各部门(单位)履职情况。
6.其他应督促办理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第四条 督察督导工作主要方式
1.催办督察。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发放督办通知、会议督办、办公系统邮件催办或电话催办等形式,督促牵头部门(单位)按时办理。
2.实地督察。对重要督察督导事项,由督办人员直接进行现场实地督察。
3.督察调研。寓调查研究于督察之中,边督察边调研,为学校领导做好参谋助手,提供决策参考。
4.“督”“导”并举。从督察工作中查找问题,剖析原因,梳理督察结论,提炼疏导意见。
第五条 督察督导工作基本程序
1.立项:根据有关会议、决议、文件精神和领导指示,本着科学决策、突出重点、责任明晰的原则,确定督办事项,并对已立项督办的事项进行任务分解,编号登记。
2.通知:根据时限要求向牵头部门(单位)下发《督办通知》或通过网络、电话通知,提出督办要求及办理时限。
3.跟踪督促:对已转交牵头部门(单位)的事项,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理。在事项执行中期和规定时限结束前三天,提醒有关部门(单位)。
4.催办: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且没有分管校领导明确批示的,督察督导办公室将下发催办通知,并督促限期办理。
5.办结反馈:牵头部门(单位)办结事项后,应及时反馈办结情况,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6.建立台账:对督促检查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查询。
第六条 督察督导工作制度
1.专人负责制度。各部门(单位)督察督导工作由其党政主要领导负责。
2.检查制度。在督察督办工作过程中,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被督办牵头部门(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要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反馈。
3.情况通报制度。利用会议或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对各部门(单位)落实上级精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七条 督察督导工作要求
1.工作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督察督导工作,建立制度,规范程序,不断改进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2.督察督导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
3.督察督导过程中,督办人员要加强与被督办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事项,部门(单位)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绝不允许协助部门(单位)推诿搪塞、拖压不办、互相扯皮等现象出现。
4.凡列入督察督导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办结论。
第八条 督办结果运用与问责追究
督办结果作为干部任期考核、作风效能与综合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1.牵头部门(单位)工作布置不到位、任务落实不及时;或牵头部门(单位)已对工作进行布置,因协办部门(单位)工作不力,导致被催办的,给予责任部门(单位)扣分处理。
2.年度内,被催办两次的责任部门(单位),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一次。
3.年度内,受到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的单位,学校将对其党政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问责处理。
4.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变更督办事项主体内容的,给予责任部门(单位)扣分处理。
5.督办工作完成出色而受到学校通报表扬的,考核中予以相应加分。
6.加分项和扣分项具体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管理部门作风效能考核暂行办法》《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学单位目标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督察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17年5月10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南林发〔2014〕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