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行政办公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7-11-22来源: 访问次数:0

中南林发〔2010]1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教育行政办公系统是为学校提供公文收发、信息交流、决策支持的综合性信息服务网络平台。该系统是学校教育政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的必要手段。

第二条  为保障我校教育行政办公系统能够得以顺利推广、应用及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电子政务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全校电子政务建设和教育行政办公系统的组织、协调、指导、日常管理和督促落实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共同参与。

第四条  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教育行政办公系统的具体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各级用户账号配置及用户操作技能培训等。

第五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软硬件环境和技术支持,进行系统安全维护,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教育行政办公系统的全面工作;同时须指定信息管理员作为本单位教育行政办公系统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本部门、单位信息的收发、处理、传送和存档等工作,同时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以及日常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确保本单位系统正常运行。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七条  教育行政办公系统用户账号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单位需求进行统一分配,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用户数和用户权限,应向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审批登记后进行统一配置。

第八条  教育行政办公系统用户实行实名制,专人专号,根据用户角色配置相应权限,所有用户应按规定的权限阅读、发布信息和使用系统提供的信息。账号持有人岗位变动后仍使用原账号,但须重新配置用户权限,由变动后所在部门、单位报告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备案后处理。

第九条  电子印章是在电子公文上盖章用的签名印章,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应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条  教育行政办公系统所涉及的各种公文的处理,均须按照学校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教育行政办公系统发布和查阅文件。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在教育行政办公系统中所发布的信息,其文种、格式、内容等应先由本部门、单位领导审核把关,签批后方能发布。各单位领导对本单位在教育行政办公系统中发布信息的可靠性和严肃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信息管理员须随时关注教育行政办公系统动态,并于每个工作日上班后的第一个小时和下班前一个小时进入教育行政办公系统,收阅文件和通知公告等信息,以保证能够及时收阅公文,并及时送达和报告本部门、单位领导处理,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公文系统正常流转。特殊或紧急重要情况,由发布公文的单位向接收公文的单位指定时间收阅文件,收件人员要即收即办,不得延误。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办公系统运行期间,除发给学生班级或个人、存档及报送外单位外,原则上不再印发纸质文件。各部门、单位要及时下载最新公文,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打印、归档。

第十四条  为确保教育行政办公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办公系统文件数据库每年进行一次清理,相关部门、单位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对前一年度文件的归档、备份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后,相关文件的查阅工作由学校档案馆负责办理。

第四章 系统安全

第十五条  所有用户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教育部《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严格遵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所有使用教育行政办公系统的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利用教育行政办公系统从事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在系统上制作、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不得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危害系统安全的数据。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盗用他人在教育行政办公系统中的用户账号,不得干扰其他用户和破坏系统服务。教育行政办公系统的用户不得随意将自己的帐号借与他人使用,以防他人获取秘密信息、滥发信息或文件、恶意增删资料或干扰公文运转。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为了保障教育行政办公系统的硬件、软件和信息的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全体用户应遵守本管理办法,违反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

第十九条  影响信息的正常接收、处理、传送、存档,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单位或个人,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导致系统损坏等后果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造成损失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